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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安局关于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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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宜办发电[2022]39号)、《宜春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宜办发[2021]17号)、《宜春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宜市安字[202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公示宜春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宜春市公安局

                                 2022年822

宜春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市公安局)

序号

职责部门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责任情形

1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指导全公安机关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办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件,指导全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违反规定办理许可证件;

2.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令)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审批宜春市的Ⅰ、Ⅱ级焰火燃放,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审批Ⅲ、Ⅳ、Ⅴ级焰火燃放,指导全公安机关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资格证明;

2.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指导全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

油气管线(道)治安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指导全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线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管线企业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治安保卫业务指导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职责。

6

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及指导案件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指导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未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

2.未及时组织或参与开展有关事故救援;

3.未依法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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