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有关内容: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内容: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内容:
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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